“大象”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未认定景区虐待动物,原告当庭表示要上诉

2023-11-21 19:05:40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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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上午,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环保组织起诉野象谷景区案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昆铁中院)当庭宣判,法院驳回了环保组织的诉讼请求。环保组织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会上诉。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4月10日,环保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下文简称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围绕景区是否存在“虐待”大象行为,向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野象谷景区)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昆铁中院开庭,法院当日未宣判。

▲11月21日庭审现场。图据昆铁中院▲11月21日庭审现场。图据昆铁中院

原告:

园区动物训练及表演系虐待野生动物

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训练等虐待大象的活动;判令被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针对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区内野生动物受到的长期心理创伤、身体创伤进行赔偿或者给予心理与生理长期康复治疗,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

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认为,被告野象谷景区是中国首家以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国家公园,其实施动物训练及表演、动物零距离接触等行为系虐待野生动物。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是濒危动物。对于野生动物的驯养应当以保障动物福利,保障动物健康,促进其繁殖为目的。

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提到,被告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一项名为《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专利申请中,明确提到这项专利的目的是驯化大象。在训练方法中,用象钩或者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对大象的训练动作设计不符合大象日常生活习性和天性。这类训练会给大象身心带来严重损伤。动物表演、近距离接触等虐待动物的行为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

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还认为,被告未给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生存条件。被告提交的专利以及实施的大象表演中,均存在驯化大象按照人类的指令作出动作的情形,长久地控制只能让亚洲象失去在野外生存的能力而无法放归自然。

野象谷景区:

取得行政审批 大象数量在增长

被告野象谷景区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野象谷景区的行为不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野象谷景区的理由包括,野象谷景区未虐待大象,相反,野象谷中的大象被照顾得很好,数量由20世纪80年代的170余头增长到现在的300头左右。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仅是公众号文章以及零星的图片。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答辩人虐待动物。

野象谷景区提到,用于表演的大象是从东南亚进口、租借的大象及其后代,是被救助的野象。野象谷景区取得了动物表演的营业许可,也具备驯养野生动物的行政审批。

野象谷景区认为,关于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将大象放归自然的主张,不仅不利于保护大象,反而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驯养象的野外生存能力明显弱于野生象,若贸然进行野外放生,其将面临被野生象群排斥等生存风险,甚至引发人象冲突及社会恐慌。

法院:

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

本案中,昆铁中院围绕野象谷景区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

针对原告指控的“在训练方法中,用象钩或者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公众号文章《脚镣 +象钩,为了救助,还是表演?野象谷的迷之操作》,该文章为作者个人观点,其内容的真实性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11月21日上午,昆铁中院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将上诉:

野生象学会踢足球是“非自然”行为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律师曾祥斌告诉红星新闻,他认为这份判决严重违背生态文明的总体趋势,原告不服判决已当庭表示要上诉。

曾祥斌提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一项事实为“小象‘龙龙’和‘羊妞’是‘亚洲象救护和繁育中心’救助的野生象,并非被告野象谷景区展演的大象。”但原告方认为,这两只象被救助后学会了踢足球这一“非自然”的行为,足以这说明野象谷在救助后对小象进行了驯服。

▲“西双版纳野象谷”账号发布的龙龙踢足球视频▲“西双版纳野象谷”账号发布的龙龙踢足球视频

“龙龙”“羊妞”踢足球的视频,可在短视频“西双版纳野象谷”账号主页中搜索看到。此案4月开庭时,原告方黄楠律师表示,对于原告方展示的小象“龙龙”“羊妞”踢足球等影像资料,庭审中被告方称,这些视频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2023年7月,红星新闻曾报道,西双版纳州的野象谷景区、曼听公园景区,以及昆明市云南民族村景区内的大象展演内容出现了显著变化。游客拍摄的现场视频中,野象谷的大象不再摇头晃脑地“跳舞”、驮人、踢足球。

7月14日,西双版纳州林草局就野象谷和曼听公园大象表演调整一事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虽然目前国家对亚洲象表演、展演无规范的标准界定,但长期以来,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曼听公园景区积极探索亚洲象科普宣教、展示及亚洲象保护相结合的展演展示活动。在此过程中,景区不断优化、简化展演活动。为更好地强化亚洲象科普宣教,充分做好亚洲象保护,减少对展演活动的质疑,野象谷景区还优先将展演活动优化提升为亚洲象自然行为展示,并不断完善亚洲象饲养场所。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王语琤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好了,关于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未认定景区虐待动物,原告当庭表示要上诉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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