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作”美术界可以接受的借鉴 在法律界并不当然认为是合理使用

2023-09-10 09:05:15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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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青涉嫌“抄袭”西尔万事件引关注,有律师表示

“叶永青涉嫌‘抄袭’比利时艺术家西尔万”事件从2019年开始,一直备受关注。日前,一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引起了艺术圈的广泛关注,该判决书结果显示叶永青需要致歉声明并赔偿西尔万人民币500万元。

叶永青是知名当代艺术家。2019年,在比利时艺术家西尔万发现自己的作品疑似被抄袭后,便向当地媒体公开了自己的诉求,此后委托中国律师提起涉及抄袭事件的法律诉讼。收藏周刊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西尔万曾通过多地法院提出起诉,日前西尔万通过社交媒体表示,经过四年的等待,赢了审判。

裁定书:25年时间剽窃别人作品87幅

收藏周刊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发现,在2021年公开的一份《叶永青与克里斯蒂安·西尔万民事裁定书》中显示,西尔万“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创作出包含‘鸟、鸟笼、红十字架、飞机’等元素,且以方格结构、涂鸦独特艺术风格为表现形式的一系列美术作品,并于1990年发表了收录涉案美术作品在内的画册”。这份裁定书还提到“根据证据显示,叶永青在超过25年时间里剽窃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作品87幅。”

在日前传出的一份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中,西尔万指出,有些作品多次被拍卖,被拍卖过2次的被诉侵权画作有13幅,被拍卖3次的被诉侵权画作有5幅,被拍卖过5次的有1幅。

叶永青:内容相同被诉侵权画作仅创作一次

但在日前公开的判决书中,叶永青辩称,不同意西尔万的全部诉讼请求。“西尔万主张叶永青创作的被诉侵权画作数量及未售出的被诉侵权画作数量与事实不符。叶永青并非创作了176幅被诉侵权画作,对于内容相同的被诉侵权画作仅创作了1次,故不存在西尔万所主张的创作内容相同但规格或表现形式不同的52幅被诉侵权画作,西尔万根据同一幅画作的多次拍卖记录将同一幅画作统计为多幅,计算有误。叶永青未售出的被诉侵权画作只有16幅,遗失画作5幅,赠送画作7幅,遗失或赠送的画作客观上也无法销毁,并且这些画作均未侵害西尔万的著作权。”

此外,叶永青也曾提出管辖权的异议申请,请求移送云南省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被驳回。

【涉案画作对比】

●与被诉侵权画作《冬日的记忆》(编号Y14)的比对

主要表现在:二者整体上都由三条平行横线和三条平行竖线约等分为16格,同时这16格的规整又被画面中央极具冲击力的“血滴状墨点”所打破。二者整体轮廓、构图及相同位置的元素基本一致。其中被诉侵权画作对怪蜻蜓、条纹背景上的照片、对叉以及血滴状墨点均只改变了颜色,或者局部改变颜色。

●与被诉侵权画作《黑树干》(编号Y12)的比对

主要表现在:二者整体轮廓、线条、结构、各相同元素的排列基本一致。二者选择细节诸如红血滴、红圈、分叉黑树干、细密文字、双子鸟、数字蓝鸟笼、简易蓝鸟笼、带把手的鸟笼、黑箭头和三角形纹路鸟以及树枝上的两只栖息乌在各自画布中的位置基本一致,即二者的结构布局的选择一致。

【律师解读】

哪怕注明摹本出处的商业使用在法律上都有侵权的风险

本次事件依然存在众多待解疑问,收藏周刊记者联系艺术法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法律专家,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黄清坤,围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收藏周刊:我们目前看到流传网络的判决书,在法律诉讼程序上,算是哪一个阶段?算是明确认定抄袭的侵权行为吗?

黄清坤:现阶段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案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如对判决不服,原告(因原告是外国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被告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23年8月22日,因此该判决书尚未生效,只能说一审法院认定了抄袭的侵权行为成立,但判决书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非最终的结论。

收藏周刊:目前被告的艺术家还有回旋的余地吗?

黄清坤:根据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我个人判断:被告艺术家即便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比较大。除非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收藏周刊:法律上如何界定到底算模仿学习还是抄袭剽窃?

黄清坤:我想这个问题是包含几个层面的,首先如果是对观念、风格和手法这些抽象范畴的模仿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只保护具体的表达。第二,如果是因个人学习、研究等目的临摹未进入共有领域的作者的作品,不会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第三,借鉴别人的作品的部分要素与具体表达尚未达到使普通观众产生误认的程度,即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不构成复制性侵权(抄袭)。但注明了摹本的出处的商业使用,在法律上都有侵权的风险,只是对方是否追究的问题。美术界可以接受的借鉴,在法律界并不当然认为是合理使用,因为复制和改编都应取得授权。

收藏周刊:类似的因抄袭而被判决的艺术事件,还有哪些?

黄清坤:如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雕塑家李象群诉北京苏西黄咖啡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苏西黄咖啡屋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雕塑家李象群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与涉案《堆云堆雪》作品内容相同的油画作为装饰品使用,并在其广告宣传和网站上使用含有涉案油画照片的行为,侵犯了李象群对雕塑作品《堆云堆雪》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摄影艺术家薛华克诉油画家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燕娅娅未经授权同意将薛华克拍摄的多幅人物摄影作品绘制成油画作品,法院认定燕娅娅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薛华克摄影作品的改编,侵犯了薛华克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收藏周刊:一般情况下,艺术家如何证明自己的原创性?

黄清坤:一般情况下,作者可以提供创作过程的手稿、创作灵感的来源说明,如记载这些灵感来源的图像、文字作品等作为证明。

收藏周刊:艺术家发现疑似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可以如何举证?

黄清坤:我国法院判定侵权成立的两个要件,一是接触,二是实质性相似。那么首先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拥有著作权,比较好的方式是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那么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

第二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接触自己作品的可能性,如证明自己的作品公开发表过,那么即便无法证明对方在何时何地看到了自己的作品,法院以此判定对方存在接触作品的条件成立的可能性都较高。第三,对涉嫌侵权的作品进行证据固定,必要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关于实质性相似,按照目前的裁判规则,一般是由法院对原被告的作品进行比较判定的。

【人物介绍】

黄清坤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州美术学院艺术与人文学院艺术法课程校外导师。长期专注艺术法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法律问题。

■收藏周刊记者 梁志钦

好了,关于美术界可以接受的借鉴 在法律界并不当然认为是合理使用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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