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保荐机构“一督就撤、一查就撤”再现,上交所通报典型案例

2023-07-02 19:05:06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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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7月2日消息,近日,在上交所最新发行的上市审核动态(第16期)中,披露了该所今年5月的监管情况,指出了一些保荐机构存在的问题。

其中,上市审核动态的“监管扫描”板块,又细分为自律监管实施概况、监管案例通报、现场督导情况、发行承销监管等。

在自律监管实施方面,今年5月,上交所针对2家科创板申报项目中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出具监管工作函6份,涉及2家发行人、2家保荐机构和1家会计师事务所。

在发行承销监管方面,上交所针对3单项目中发行承销业务操作错误、公告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对2家证券公司出具监管工作函。针对2单项目中新股定价内控制度履行情况、上市初期破发情况等,对2家证券公司出具问询函。

上交所还通报了两则监管案例。 

案例一中,上交所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跨期确认技术授权收入的情况,涉及金额约1200余万元,导致2020年度净利润少计1000余万元,对该期净利润的影响较大。中介机构在申报期间未持续、充分关注发行人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程序,也未在申报前发现并纠正有关收入跨期问题,履行相关职责不到位。

上交所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案例二中,保荐人提交发行人C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时,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临近过期。上交所曾与保荐人进行沟通,督促关注项目申报质量。受理过程中发现,相关申报文件仍然存在较多质量问题。为此,上交所对保荐人进行谈话提醒。

上交所进行现场督导时,还对1家保荐人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某科创板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检测设备;A公司于2020年成立,当年即成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2020年10月至11月,发行人与A公司及其指定主体签署约2500万元的设备销售合同,并于当年11月至12月向 A公司交付设备并确认收入。

扣除对A公司2020年的销售收入后,发行人存在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压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情况。

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未审慎核查发行人对A公司的收入确认合规性。具体包括年末集中采购的商业合理性、合同履约义务的识别、物流发货和产品交付。

保荐工作底稿中的物流账单显示,2020年末,发行人销售给A公司约40%的设备未运抵至A公司处,而是运送至临时仓库,直至次年1月才运至A公司,且相关转运费用由发行人承担,物流公司名称与发行人名称相近。

此外,从终端销售情况来看,A公司与下游客户达成的合作意向均为口头意向,无其他证明材料,A公司于2020年末集中采购的检测设备在期后近一年时间内未销售出库。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现场督导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 

对于启动执业质量现场督导的原则,上交所此前曾解释,主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荐人;二是保荐IPO项目存在违规处理情形较多的;三是在IPO项目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四是上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质量较差或廉洁从业风险较高的保荐人。

红星新闻记者 卢月佳 俞瑶

编辑 肖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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