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评论丨《狂飙》中侦查手段和办案程序为何值得称道?

2023-02-13 19:05:28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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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近期,电视连续剧《狂飙》的播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公众除了热议扫黑除恶剧情外,对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感兴趣,但主要是罪与罚的刑法实体性问题,而对于有关的程序法问题少有关注。

其实,该剧中有不少剧情涉及到卧底、线人、诱惑侦查、污点证人、枪支使用、拘传、搜查、异地用警等刑事诉讼法问题。综观全剧,警察所使用的各项侦查措施均符合既有的程序规范,其专业性值得称道。为了使公众了解相关的程序法基本问题,也为了与专业人士探讨相关的理论问题,拟对《狂飙》中10个程序法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谈一些个人看法。

化装侦查

安欣以“卧底”身份来到监狱,借此机会接触外号为“疯驴子”的嫌疑人,以便获取更多犯罪证据。剧情介绍说这是“化装侦查”。其实,“化装侦查”并非法律和学理上的说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称之为“隐匿身份侦查”,学理上一般称作“秘密侦查”。该类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等集团犯罪中有较多运用。

尽管我国“隐匿身份侦查”可以将该类侦查措施涵盖其中,但因规定较为笼统,无法解决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卧底”人员为获得犯罪集团的信任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可能有被迫杀人,较轻的包括吸食毒品、嫖娼等,对这些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立法上并不明确。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作简单化处理,可采用“利益衡量”原则进行价值或者利益权衡。如果通过侦查获得和维护的利益大于违法犯罪所失去的利益,比如“卧底”侦查是为了收集大毒枭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且该毒枭和集团中的主犯实施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侦查人员仅是被迫参与违法或者较轻的犯罪活动,就不应当追究该“卧底”警察的法律责任。

线人

为了掌握李宏伟等人涉毒的违法犯罪事实,安欣和杨健将孟钰作为警方“线人”,以获取相关涉案证据。“线人”也被称作“特情”“耳目”,是侦查毒品犯罪的常用方法。实践中,“线人”多为领赏或者减轻、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同意与警方合作,从而帮助警方获取犯罪证据。

↑海报据《狂飙》官微(下同)↑海报据《狂飙》官微(下同)

“隐匿身份侦查”能否规制“线人”侦查,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线人”并未改变其真实身份,仅是利用其过去曾与被追诉人的私人关系和容易取得信任而配合警察获得犯罪线索和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线人”是在警察的控制支配下帮助侦查机关工作,这对被追诉人来说具有身份隐匿性和欺骗性。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线人”并未隐匿其真实身份,他(她)既没有隐名埋姓,也未改变职业。至于帮助警察工作、与警方合作,并非是“隐匿身份”,而是工作内容,我们不能以该工作具有欺骗性就认为这是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工作性质具有公开性。鉴于此,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明确“隐匿身份侦查”的种类有哪些,对各类侦查措施的使用条件、程序和规制方法作出具有可操作性规定。

污点证人

刑侦支队李响被常务副市长赵立冬腐蚀拉拢,参与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但李响良心未泯,利用赵的信任,掌握了赵立冬犯罪的部分证据,例如将赵给他的购物卡、加油卡如数交给安欣,并检举了赵的犯罪事实。

“污点证人”在我国更多是学术界讨论的概念,中国内地并未确立“污点证人”制度,但实践中一直在运用该制度。如果有犯罪前科或者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人,承诺与警方合作以帮助获取更严重犯罪的指控证据,将会对其罪行进行豁免或者从宽处罚。李响作为“污点证人”,如果不是在与高启盛谈判中意外死亡,即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因为其充当了“污点证人”而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诱惑侦查

剧中有一个情节:李宏伟在医院已经死亡,警方在得知其有极大可能是被高启强手下杀害的情况下,让张彪冒充李宏伟躺在病床上,以此抓获加害人“老默”。该侦查方法用专业术语来讲,称作“诱惑侦查”。该种侦查方法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是警察通过诱惑侦查给本欲实施犯罪的人提供机会,以此抓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和获得犯罪证据,因此具有合法性。如某市火车站一带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猖獗,该市下辖的某区公安局安排美貌的女警察假扮,将欲实施嫖娼行为的嫖客抓获,效果比较显著。这是在违法行为中实施的诱惑调查。

而“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因被诱惑人不具有犯罪意图,因其经不住强烈诱惑而产生犯意。此类诱惑侦查具有诱人犯罪的特点而被认定为违法。如警察隐匿身份假冒贩毒人员,以高价诱使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然后再以涉嫌购买毒品犯罪将其抓获。

枪支使用

在本剧中,有多处警察使用枪支进行射击的场景。这就涉及到警察使用枪支的规范。根据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3条规定:“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使用枪支的场合,即“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异地办案

剧中,安欣和李响到辖区外的西萍县办案,这属于“异地办案”。这就需要明确警察异地办案的程序。根据2018年刑诉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6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339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虽然西萍县公安局长吴长江与孟德海电话联系,孟表示不知情。但是,只要安欣持有“办案协作函”,西萍县公安局就具有协作配合义务。

迂回取证

安欣怀疑李宏伟等人策划绑架事件,但苦于没有证据,于是采取“迂回取证”的策略。安欣寻求禁毒支队配合,以查有证据证明的吸毒违法活动,先行对其行政拘留,然后再以此为突破口获得绑架犯罪的证据。此种“迂回取证”策略,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即以查乙罪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然后再获取其犯甲罪的证据。

在笔者看来,“迂回取证”获取的证据并无证据能力。因为,甲罪并未立案,这意味着对甲罪的调查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既然这一前提不存在,那么对该罪进行的讯问属于与本案无关,程序的合法性存疑。如果允许以查乙罪为名而实际上可以查甲罪,那么必然鼓励警察更多地捕人押人,这并不符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异地用警

在“收网”阶段,指导组提请了“异地用警”的办案方法,调用京海市公安机关以外的警力1200人对京海市涉黑集团成员进行抓捕。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异地用警”作出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其规定为“办案协作”范畴,应遵循上述的“异地办案”程序。“异地用警”在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抓捕中较为常见,其实质是本地公安人员均应回避,由本地外公安机关实施抓捕,不易走漏风声。尽管“异地用警”在法律上未作规定,但其符合权力行使的一般法理: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实行“上令下从”的“首长负责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统一调配辖区内的警力。

搜查

当安欣带人突击唐小龙控制的卖淫窝点时,因张彪通风报信,致使唐跑掉。后安欣让张彪自己交出另一部手机以查看通话记录。这一处理符合法律程序。因为,对身体的搜查必须有搜查证。根据2018年刑诉法第13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第138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拘传

唐小虎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拘传到公安局接受讯问。由于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证据不足,当晚警方将其释放后,媒体记者在公安局门前等待采访。随后,公安局又以另一事由对其进行传唤,这才避免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效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因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是12小时或者24小时,不得超过上述期限,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否则期限届满前必须“放人”。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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