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激辩“长短视频”之争:解决侵权争议有哪些路径?

2022-12-01 21:05:18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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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人士认为,长短视频双方最终还是要走向合作,通过各取所需,形成互补优势。

文|张剑编辑|郭丽琴

来源:财经E法

“切条”是短视频侵权最多的场景。

2021年4月9日,超过70家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和影视行业协会等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2021年4月23日,500多名艺人以及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再次联合发出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通过关键词、视频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的上传等。长短视频的关系,几乎到了冰点。

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各类诉讼也纷纷出现,一时间,短视频平台也因被认定侵权,收到大量败诉判决。

在用户体验方面,短视频的快速崛起和用户使用时长的不断增加,分散了用户有限的精力。二创视频的存在,也让用户变得更加挑剔,对于注水较多、节奏太慢的影视作品更加反感,称“不如去看精简版”。

但行业人士认为,双方最终还是要走向合作。通过各取所需,双方可以形成互补优势。短视频需要长视频的版权素材保障创作者,长视频需要短视频的流量来拉新和变现,转化版权优势。

专家们从行业技术现状、长短视频的形态和特点,以及这些情况对侵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在诉讼解决侵权问题以外,提出了解决侵权问题的其它路径,包括探索新的合作模式、设立短视频平台协作同盟等。此外,可以考虑引入内容版权过滤机制。

宁立志:应当引入内容版权过滤机制

内容版权过滤机制已经被越来越多国外平台所采用,有效解决了侵权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建议,中国应当参考欧盟引入内容版权过滤规则。在中国引入内容版权过滤规则只是时间及具体建构问题,但是因为涉及平台、权利人、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通往这一结果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障碍。

此外,由于是否引入内容版权过滤规则尚存在很大分歧。在如何解决分歧中,进一步研究应着力于以下几点:(1)平台、权利人、用户之间的利益是否已严重失衡;(2)现有的制度资源,例如避风港规则,是否已经到了无法解决现有问题的地步;(3)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例如帮助侵权、间接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等,是否已无法满足维权需求。

宁立志表示,中国在引入内容版权过滤规则之前,应当做好制度设计和风险预判。

孙昊亮:短视频平台该如何运用算法推荐

由于短视频平台基本均会使用算法推荐机制,在针对源自长视频的内容进行处理时,算法与人工智能的因素不可忽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表示,就互联网发展阶段来看,经过飞速发展,现在实际上处于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已经是算法和人工智能的时代。互联网技术,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技术,无论从法治化的角度,还是从数字化的角度,亦或是从人工智能技术的角度,也都已经突飞猛进的发展了。

在这种情况下,算法推荐技术实际已经改变了原有的风险预设。现在算法推荐技术的风险,一方面表现在重复的、规模化的侵权盛行,同一个或者不同的用户上传了大量的作品切条,带来高热度的同时,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侵权。

另一方面,随着算法和算力的提高,机器识别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国外的视频平台,包括Youtube等等,都尝试建立识别系统,进行主动的、事前的审查机制,治理侵权内容,实际上已经起到了良好效果。

此外,平台不再仅仅提供存储、链接、缓存等服务,事实上已经与上传作品的用户之间存在利益分享和利益协同的关系。所以,随着算法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在平台上版权侵权的风险不断加大,这和20多年前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变。从过去的“通知-删除”规则走入现在的积极主动、事前,通过算法的机器化的“通知-筛除”方式,使法律规定的应知能够更好地得到实现,应该说这是一种必要的转变,也有利于对于权利人的保护。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数字内容产业的良好发展,服务于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陈兵:防止算法技术被误用和滥用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重点提出了短视频侵权的危害,以及如何看待算法的角色。他认为,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

算法滥用行为,包括界面操纵、饥饿营销、不良信息重复推荐等,将对用户产生巨大损害,用户在“信息茧房”中,与社会严重脱节,存在危害社会的风险。此外,平台算法的决策过程中仍然隐含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所谓的中立性也非绝对中立。

对于如何治理,陈兵建议,应当以用户为中心构建和实施算法治理规则体系,防止“技术中立”成为平台运行中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导致算法技术被误用和滥用,应当在保障用户安全的基础上,提升平台的识别能力,优化规则设计与适用,以用户合法利益为导向推动短视频平台经营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多元治理。

费安玲:推进短视频平台自查、自纠协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费安玲认为,应关注短视频本身的背景特点。

费安玲分析说,在用户特点方面,欣赏短视频的用户发展迅猛,而长视频用户急剧萎缩。短视频的出现适应了当代人生活节奏快、追求要点情节和尽快获知结局、拒绝拖沓作品的需求。尤其是在焦虑心态日趋普遍严重的情况下,很难静下心来看长视频。行业特点方面,其特点表现为:信息量大、更新快捷、准入门槛低、内容自我审查为主。这两类特点是分析短视频侵权的重要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短视频不具有作品的特质。因此,当短视频内容有合法性瑕疵时,不可能构成能够产生权利的作品。平台对短视频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发现短视频内容存在合法性瑕疵时,就不能将该短视频看作是能够产生著作权并获得《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此外,费安玲建议,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短视频平台协作机制,旨在推进对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进行自查、共同预防和共同自纠,促进短视频平台的适法环境并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提升。

曹阳:长短视频亦存互补关系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曹阳从短视频行业发展现状分析短视频侵权问题。他认为,首先,短视频已成为人们快速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判决侵权赔偿时,应将短视频产业的基本样态作为考虑的一个前提。其次,互联网平台的规制史在某种意义上是限制平台责任的历史,各国网络管理制度基本都是在平台尽责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平台发展与网民表达意愿的空间。

从形态上看,很多短视频是对长视频进行解说、评论、推广、改编。因此,长视频、短视频在某种意义上是互补关系,并非绝对冲突的关系。

曹阳建议,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到整个互联网短视频的生态已经发生改变。长视频和短视频也不仅是竞争关系,还有互补关系。最优的解决方法是平台方能够与长视频的权利人坐下来谈一谈如何最大化各方的权益,共同促进视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张吉豫:“二创“内容也有其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对具体短视频作品的形态进行了区分。她表示,短视频平台上有很大一部分视频,是网友们基于原来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这样一些视频可能对于原来作品的市场利益没有明显影响,甚至对相关作品收益的提升有积极意义。这类作品已经成为很多年轻人表达和交流的内容。因此,这应该是社会所支持和促进的,而不能随意阻碍。

张吉豫建议,可以由行业组织发布一些最佳实践或者建立一些团体标准以推动这一领域的科技向善发展;同时,也可以鼓励相关主体创新开拓出更好的合作模式,从而实现共赢。

李扬:承担与平台技术优势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从六个方面指出,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具有社会事实基础。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白皮书公布的数字,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极为严重,版权侵权尤其是重灾区,理应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再僵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恰当。

三,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早期平台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内容审核,但现今算法推荐等技术让内容审核成为可能。拥有技术优势的内容分发平台承担与其技术优势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合理性。

四,作品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变。短视频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之一,短视频对长视频具有市场替代性,对长视频权利损害非常巨大。

五,版权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版权成本急剧增加。

六,由于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完全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好了,关于激辩“长短视频”之争:解决侵权争议有哪些路径?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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