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清官难断家务事?现代法官说“不”

2023-08-19 09:05:08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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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学法律,借名买房、继子女继承、变更监护人都有具体规定

和睦的兄妹因借名买房一事对簿公堂,这是怎么一回事?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父亲去世,妈妈在国外组建了新家庭,3个孩子在国内由爷爷抚养,爷爷能否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人为自己?本期3个案例,带大家看看家庭纠纷那些事。

争夺遗产

●继女要求继承病逝继父财产

●因从未履行赡养义务被驳回

阿红自幼父母离异,她由父亲老李抚养。后来,老李经介绍与单亲妈妈何姨结缘,两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由此一来,阿红和何姨11岁的女儿阿紫成为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姐妹。此后,一家四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没想到两年以后,老李与何姨离婚。此后,老李又再婚并离婚,只是没有再生育其他子女。

2011年,老李被诊断患有肾癌、高血压等疾病。10年之后,老李因病去世。由于老李的父母均先于他去世,老李生前也没有立遗嘱。为此,阿红与阿紫就老李生前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阿紫将阿红诉至法院,诉请与阿红一同继承老李的房产。

庭审中阿紫表示,老李生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是突发心梗去世的,她对老李其他患病情况不知情。其母(何姨)与老李离婚之后,双方仍有联系,老李也继续承担了相应的一些抚养义务。在阿紫的婚礼上,老李还作为父亲出席,为此她有权继承老李遗产。

阿红则表示,自父亲患癌以来,是她一直陪伴治疗,后父亲又突发心肌梗死,在复诊、做手术等过程中,都是由她与丈夫悉心照顾。这么多年,父亲未曾抚养过阿紫,阿紫也没有对父亲履行过赡养照料义务,双方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阿紫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阿紫的诉讼请求,老李的房产由阿红继承。

法官说法:荔湾法院的法官陈金超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只有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尽到对继父母的扶养和赡养义务,履行了义务一方才会享有相应继承权。

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体现为共同生活或者抚养照顾,抚养行为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本案中,即便如阿紫所述经历,仅能反映老李曾经抚养、照顾过阿紫,让阿紫感受到了父爱。但老李和阿紫生母何姨的婚姻关系仅存续了2年,在阿紫13岁时,老李与何姨离婚后又再婚。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老李对阿紫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在老李年老体弱、身患重病的10年间,阿紫已经成年,但没有赡养、照顾过老李,都是由阿红负责赡养、照顾。故阿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应认定为老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要求继承老李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高京)

借名买房

●哥哥借名买房妹妹强占放盘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有风险

借名买房时,哥哥和妹妹一家相处融洽、其乐融融。房贷还清后,妹妹转手就把哥哥出钱买下的房子放盘卖出,兄妹因此对簿公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07年6月,婚姻不顺的老王萌生了“借名买房”的念头,并与妹妹小王、妹夫小李达成口头约定:老王借用妹妹小王和妹夫小李的名义买房,买房的一切费用均由老王一人承担。

不久之后,老王就看中了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花园的房屋,遂借小王和小李的名义将其买下,并支付了首付款及其他附带费用。其后,老王一直通过妹夫小李名下的银行账户按时偿还房贷,直至2020年6月提前还清了所有贷款。

怎料,这个时候,妹妹小王和妹夫小李却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以房子是他们的为由更换了房屋门锁,并将房屋挂盘销售。

老王认为妹妹小王、妹夫小李违反了口头借名买房合同,造成其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遂将妹妹小王、妹夫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小王和小李赔偿他房屋价值500万元。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老王持有详细的购房出资证明及购房原始凭证,并具有添置家电、支付日常开销等实际控制使用房屋的行为,结合双方的微信沟通内容及购房背景,足以证明老王借名买房事实,法院据此依法确认老王与小王、小李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驳回老王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天河法院综合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李新程表示,该案例给已借名买房或有借名买房想法的群众提了个醒、敲了警钟:借名人以为可以通过“借名买房”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隐藏真实财产等,却忽视了其中诸多的法律和经济风险。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被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被借名人理所当然被视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出售、抵押等处分房屋的行为会被视为法律上的有权处分。借名人要想“拿回”房屋,不仅需要被借名人的配合,还要承担起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情况、房屋控制使用情况等。此时,如果相对人是善意取得且房屋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即便借名人证明了“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也无法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杨喜茵)

换监护人

●爸爸去世妈妈组建新家庭

●可否变更爷爷为孩子监护人?

刘某、张某曾是夫妻,早年一起在巴拿马经商办企业,两人婚姻持续期间先后育有3个子女,均为巴拿马共和国国籍。随后,3个孩子相继被送回广州,一直跟随刘某的父亲刘爷爷共同生活,并在广州读书至今。3个孩子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14岁,均未成年。

后刘某在国外因故身亡,张某则继续在国外经营生意,并组建了新的家庭,取得了巴拿马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证。因张某长期在国外经商,无法实际照顾3个孩子,刘爷爷遂提议由其担任3个孩子的监护人。但张某以孩子年龄还小、无法确定未来是否在国内生活为由不同意变更。

为了让3个孩子在国内更好地学习、生活、成长,刘爷爷将孩子的母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变更自己为3个孩子的监护人。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3个孩子的母亲张某的监护资格,变更刘爷爷为3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花都法院法官曾维亮认为,张某作为孩子母亲,长期旅居国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常年缺位,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构成了不利影响。刘爷爷作为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实际承担了3个孩子的监护责任,现已明确表示愿意担任3个孙子女的监护人,且身体健康、经济殷实,具备监护能力。

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3名未成年子女均表示其一直跟随刘爷爷在国内生活,愿意由刘爷爷担任其监护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由刘爷爷担任3个孩子的监护人。

(杨喜茵)

好了,关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现代法官说“不”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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