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起底新型洗钱套路:男子豪掷万元买手机出店就贱卖,商家银行卡沦为“洗白”工具

2024-04-20 19:05:50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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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来到四川绵阳一家手机店,花上万元买了两部手机,出店后就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出。同样的伎俩,他还在湖北、四川广元等地多次实施。

经警方调查,张某购买手机时获取老板银行卡信息,然后告知上家,上家迅速将非法所得的钱打入该账户中作为购机款,然后张某再将手机转卖,将钱转给上家,以此达到“洗钱”目的。

近日,绵阳涪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去年9月,绵阳李女士经营的手机店中来了一名男子,对方看中两部手机欲购买,并让她将银行卡账户信息告诉他。很快,李女士收到银行短信到账10670元。不久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无法正常交易,拨打银行电话一问,竟被告知银行卡因有诈骗资金转入已被冻结了。随即,李女士报了警。

经警方调查,“大客户”张某从李女士的手机店出来后,立即对新手机进行了低价变卖。而这已不是他第一次这样操作:2023年8月,张某在湖北某通讯部以10400元购买两部手机,转身进行变卖;2023年9月,张某在四川广元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以10500元购买两部手机,后来变卖……

经调查,2023年8月、9月,张某明知上游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购买手机为由,获取手机店老板银行账户,声称马上将手机款打到卡上,实则是将账户信息提供给上家,上家将非法所得作为购机款转账至手机店老板账户,以此完成资金的转移。成功后,张某立即将手机变卖,扣除本人所得后又全部转给上线。经查,张某在本案中违法获利1500元。

近日,涪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因犯诈骗罪,曾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提醒:

警惕新型“买卖手机‘洗钱’套路”

近年来,与电信诈骗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通过买卖手机进行转移上线诈骗犯罪所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方式。对于手机商家而言,要警惕买卖行为,接受转账需谨慎,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诈骗资金,可能导致账户异常,进而被冻结。同时,作为个人,也切勿随意出借、售卖自身银行账户,从他人处转买未拆封新机时,应仔细查看购机发票时间与转卖时间的间距,警惕沦为诈骗工具,给自身带来麻烦。

周兰兰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郭庄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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