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最高检公布5件犯罪典型案例,团伙作案突出

2023-04-20 17:05:21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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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到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多个领域。

据介绍,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农资犯罪179件313人,提起公诉465件843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99件1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6件85人。

本次公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1: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致农户损失47万余元

被告人获刑6年

其中,在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农户销售。结果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认定,涉案种子造成农户损失47万余元。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告知农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受害农户提起民事诉讼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为农户提供法律咨询,向法院移送证明造成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向受害农户赔付部分款项。

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当地种业生产、销售行政监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执法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

另外,在此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侵犯了“希森6号”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检察机关主动与权利人取得联系,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认真听取意见并为权利人提供法律咨询。

案例2:

团伙销售伪劣肥料危害粮食安全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则是“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典型。在此案中,被告人龚某与其弟龚某辉分别成立化工公司,并与其他兄弟分管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等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此案犯罪活动时间长、销售范围广、犯罪数额巨大、受害农户遍及全国且重点危害河南粮食主产区。经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家族式制售伪劣农资团伙被依法打击,有效净化农资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另一起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各被告人采取跨省作案模式,链条长且隐蔽,受害农户多且损失大。犯罪行为涉及地域广,伪劣化肥生产地为山东,销售地为吉林省内多地。针对伪劣农资产品犯罪,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上挖源头、下追流向,最终实现全链条打击,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此外,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柴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仅有兽药销售资质,而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生产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批号的青霉素钾小白包,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粉(囊杆双杀)等兽药对外销售。经检验,相关兽药成分未检出或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

涉案兽药系用于提高养殖畜禽免疫力和治疗畜禽疾病的药物。使用不合格兽药,既可能导致疫病蔓延,影响畜禽养殖户的正常经营,产生经济损失,也可能造成人畜共患疾病传播,危及人体健康。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柴某某私自配方并制售伪劣兽药的社会危害,说明打击该类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最高检:

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

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阐述5项案件的典型意义时,多次指出,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多部门协作配合,推进诉源治理。

在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案情,推动该部门开展农资生产执法检查,共检查农资经营店248家次,抽检农药45批次,依法对4起涉及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此案实现了“能动履职延伸检察职能,‘治罪’与‘治理’并重”。

在阐述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典型意义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此案推动了行刑衔接,加强了诉源治理。一是加强行刑衔接,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龚某等人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进行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后,行政部门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被查封扣押的大量农药、化肥及原材料具有污染环境等安全隐患,针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会商,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推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保证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办理危害农资安全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依法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同时,注重加强对下指导,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并以协同保护为原则,持续加强跨部门协作配合。此外,还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加强以案释法,提升农民群众的防伪意识。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吴阳 实习生 牛秀敏

编辑 郭宇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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