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渔民因帮信罪获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间获准出海捕鱼维持生计

2023-07-05 17:05:23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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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举办“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 推进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和法律监督”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其中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引发关注。

↑发布会现场↑发布会现场

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男,1992年4月出生,浙江省岱山县渔民。2022年6月17日,岳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止。岳某在浙江省岱山县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表现良好。

2022年8月28日,岳某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其因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向岱山县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捕鱼作业,但未能及时得到明确审批结果,可能导致无法在开捕期跟船出海,影响正常生计,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岳某所犯罪行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小;岳某申请出海捕鱼作业确系其正常生活、工作需要,且出海作业期间的监管措施可行,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2022年9月初,岱山县司法局依法一次性批准岳某六个月内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共同依托借助“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联合管控平台”共享数据,通过查询船只航行轨迹、查看岳某学习报到和思想汇报情况,查阅社区矫正监管日志、开展视频连线抽查等方式,实现了对岳某外出活动的全程监管和同步监督。岳某在外出捕鱼作业期间,自觉接受监管,未出现违规违纪等监管风险,捕鱼结束后顺利返港办理了销假手续。

2022年12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非舟山籍船舶从事涉海涉渔外出活动情况联合出台监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审批同类情况的长效机制,对多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捕鱼申请,依法予以批准,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吴阳

编辑 何先锋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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