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非法采矿!3名被告除刑事处罚外,还需限期恢复涉地块生态环境

2023-06-02 21:05:27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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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3名被告人,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

2020年10月30日,为盗采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一建筑工地砂砾石,杨某安排肖某对该场地2米围板进行拆除,并使用5米围板重新打围。2020年11月16日至1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杨某指使肖某安排挖掘机进场采挖砂石,联系吴某安排运渣车司机在打围场内及时实施砂石转运堆放。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肖某、吴某非法开采砂砾石矿资源量9318立方米,价值为86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非法采矿除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成都检察认为,杨某、肖某、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遂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人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确定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连带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53万余元,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专家咨询费3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杨某、肖某、吴某是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如何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如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连带责任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被告杨某等人均当庭认可其前述违法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在法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杨某、肖某、吴某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肖某、吴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如未按时完成修复义务,人民法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委托具备修复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三人承担;同时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专家咨询费3万元。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审理中秉持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着重于修复生态环境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伤害和破坏,从生态环境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通过庭审、调解促使被告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创新性履行方案的合意,有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弥补。

红星新闻记者 闫宇恒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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