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音集协与天合公司合同纠纷案终审落槌,后者需支付卡拉OK许可费9977万

2022-12-30 21:05:12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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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诸未静 上海报道

KTV金曲背后的十年版权战争终于落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诸子公司合同纠纷(2021)京民终929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原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利息及损失等共计9977万元等。

至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之间备受全社会关注的案件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全面胜诉而告终。音集协官网指出,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意味着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被天合公司控制的历史在法律意义上彻底终结。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乔万里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分析,除了近一亿的许可费,本案还有几个亮点:时间长,该案自2018年起诉至今二审判决时间跨度将近五年;主体多,该案共有22个当事人;证据多,该案中仅已盖章的制式许可合同文本就超过31000+。

2021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做出的一审判决,曾引发广泛关注。从2018年11月1日起,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的全部9份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合作协议全部解除,支持音集协主张的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向音集协支付的款项95,300,233.7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天合集团存在延迟履行支付义务、未完成“三统一”承诺、通过关联公司截留版权费、收取的版权费不进入共管账户、私下收取现金、未完成承诺的收费到账额度等严重违约行为,足以导致音集协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受阻,通过发放版权许可并收取版权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版权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音集协因此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既享有约定解除权、也同时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天合集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同时,终审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权,与天合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不应成为其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障碍。音集协授权VOD运营商曲库复制权与委托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代理放映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音集协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

(作者:诸未静 编辑:吴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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