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央行:“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称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2022-12-14 21:05:2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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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2月14日发布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但在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外部网络安全挑战不断加剧的形势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统筹监管的问题愈发凸显。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由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办法不够完善,亦导致了如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称滥用,出现了一定的乱象,甚至诈骗等情况屡有发生。央行此次对金融基础设施进行规范,意味着填补了这一空白,并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更好地服务于百姓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六类设施为金融基础设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是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 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规划引领,促进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有序互联互通,适度竞争,不断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增强整体性,加强金融基 础设施治理体系建设,促使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服从大局、优先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完善治理,提高运行效率与服务水平,防止过度追求利润和承担风险,促进服务市场与 支持监管并重。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与金融运行效率、金融安全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功能齐全、运行稳健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当前,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科技发展、网络安全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董希淼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制定《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是推动金融基础设施更好地服务金融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接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明确准入管理、持牌经营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持牌经营等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对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如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实缴资本,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规则等制度安排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董监高、工作人员做出任职要求。根据规定,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信用记录良好,熟悉与本领域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国际监管准则,具有5年以上金融领域相关从业经验和履 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央行指出,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 罚则,对未持牌经营、“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行 政许可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不同层级的行政处罚方式;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者自身的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持牌经营,并强调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

“这一点十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应实施较为严格的准入管理、持牌经营。”董希淼表示,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应实施较为严格的准入管理、持牌经营。

实际上,近年来,部分地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或擅自以“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义对外营业、招揽客户,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积聚较多的金融风险,也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董希淼认为,应以《办法》公布为契机,提高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金融基础设施良好运行,确定公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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